数据资产入表的专业术语是数据资产会计核算。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很多企业的数据产品研究和开发阶段所产生的支出大都是费用化,直接计入损益表,但企业有一部分数据产品本质是满足会计准则资产确认条件的,那么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后,企业就可以把这部分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和披露。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无形资产或者存货项目下面,以“其中:数据资源”二级科目的形式进行列报,并按照外购、自行开发/加工等类别,对无形资产、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无论是外部买进来的,还是靠自身研发投入开发生产出来的,只要能够满足会计准则当中形成无形资产的条件,就能够以“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的方式入账。能作为无形资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那就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里暗含了四个标准,一是有明确的产权依据,二是单独可辨认可分离,三是能够带来资产收益,四是单独清晰计量其成本。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如果满足了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就可以不作为一项费用,而是直接登记为存货。
数据资产入表后,原有的会计对无形资产的核算,都在费用、待摊等等,通过会计科目的变更,对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改善,可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增加了资产,减少了利润,对企业的财务表现改善很显著。
一是数据资产交易,是最直接的变现途径;二是数据资产入表入账,对于拥有数据资源的业主而言,可以不再把数据资产当成一个其他的资产来确认,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数据资源在财务报表当中体现。三是数据资产出资增资,数据资产可以拿当资本金使用,用于出资增资,实现数据入股。四是数据资产增信融资,数据可以作为资产抵押跟金融机构、小贷公司等进行融资变现。
数据资产三种估值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目前市场上价格的形成比较复杂,并没有完全按照价值体系落地,比如互联网数据的竞争是比较充分的,价格中会体现稀缺性,不一定是成本法或收入法,与商品的属性相关。
数据交易和数据入表没有必然关系,入表的数据可能拿去交易也可能不拿去交易,通过交易得来的数据可以入表,也可以不入表。
一是合规与确权,强调了数据权属的重要性,需要建立完善的授权链条,以确保数据来源的合规性。二是有效治理与管理,企业需建立数据资产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标准。同时,还要建立数据资源目录和进行血缘分析,以确保数据治理的有效性。三是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行性分析,需要结合数据分类和商业应用场景进行经济利益的评估,并建立内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体系。四是相关成本的合理归集与分摊,要准确确定数据资源的各项成本,并确保成本计量的可靠性。最后是列报与披露,企业应根据规定增设报表子项目,进一步细化披露,以提升数据资源的透明度和价值。
第三方登记确权不是数据资产入表的必要前提。第三方登记确权只是组织数据产权保护的一种策略,用于保护数据资产权益不受侵害。关于数据资产的确认条件,只要能够证明组织合法拥有或者控制该数据资源,并能进行初始成本计量,同时可获得预期收益,这样的数据资源即可确认为数据资产。只要能证明即可,不一定需要通过登记或获得证书的方式来证明,这实际上与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是类似的,非专利技术并不一定要拿到专利权证书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原来的准则里没有资产的概念,很大的一部分都计入了期间费用,会影响企业当期损益,会影响利润表,利润会被侵蚀掉。支出由损益变成资产类,可以计入资产,也会改善资产负债率,所以一方面是减少投入期对利润的影响,改善利润率,一方面改善资产负债率。
参考无形资产,如果是自己开发获得的,分为研究和开发阶段,只有开发过程中的费用以及达到可使用状态之间形成的费用才能计入无形资产,所以未来成本构成,可能和市场价值之间可能还是有差异,这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的。
以前数据资源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规定,都是依靠财务人员的理解来核算。目前大部分都是进入企业的费用,有些进入了待摊费用,但是尤其在上市公司审计中,条件很苛刻,而且原来的投入都计入了费用,对财报的影响很大,按照原有的政策,数据的投入和形成的收益严重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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